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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质期日期计算器

到期日计算 · 批次预警 · 批量计算 · 日期运算 · 合规参考

按日计算(自然日)

按日计算默认「次日起算」
保质期到期日—
剩余—
状态正常
已过—
剩余 100%
保质期已过 0%
计算依据
参照国卫食品标便函〔2015〕58号及 GB 7718-2025 问答,按自然日计算。

按月计算(自然月)

按月计算默认「当天起算」
保质期到期日—
剩余—
状态正常
已过—
剩余 100%
保质期已过 0%
计算依据
参照国卫食品标便函〔2015〕58号及 GB 7718-2025 问答,按自然月计算。
单位
计算起点
暂无产品,请添加批次开始计算
💡 提示:可添加多个产品批次,统一管理保质期。修改预警天数后点击"刷新计算"生效。

按日批量计算(自然日)

按月批量计算(自然月)

两个日期之间的间隔

日期偏移计算

方向
偏移单位

反向推算生产日期

单位
📖合规参考说明

一、计算规则来源(法理依据《民法典》)

📜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章 期间计算

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

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
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
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、月计算期间的,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;没有对应日的,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
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;有业务时间的,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。

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📌 以上为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,为保质期计算提供"有法可依"的基础。但食品行业执行中,不适用第二百零三条关于"法定休假日顺延"的规定。

二、食品行业专项依据(国家卫计委复函)

📋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

国卫食品标便函〔2015〕58号

中国食品工业协会:

你协会《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》(中食协函〔2015〕11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回复如下。

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11),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,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。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,保持品质的期限。在此期限内,产品完全适于销售,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。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,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。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,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。

专此函复。

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
2015年4月1日

三、GB 7718-2025 问答(国家卫健委发布)

📌 三十六、关于日期标示

预包装食品需同时标示两个日期,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。保质期的到期日从生产日期的当日或次日起进行计算。在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前提下,保质期可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。

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或包装物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²时,其标签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的到期日,生产日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。

发布时间:2025-09-25  |  来源: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

四、计算规则总结(实用速查)

📅 以 生产日期 为保质期计算起点
  • 计算起点:生产日期当天
  • 计算公式:生产日期 + 保质期(月/年)→ 对应日的前一日(算头不算尾)
  • 无对应日:取当月最后一日
  • 依据: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
📅 以 生产日期第二天 为保质期计算起点
  • 计算起点:生产日期第二天
  • 计算公式:生产日期 + 保质期天数(次日起点)或 生产日期 + 天数 - 1(当天起点)
  • 依据:国卫食品标便函〔2015〕58号
⚠️ 重要提示
1. 保质期到期日按 自然日/自然月 计算, 不适用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三条关于"法定休假日顺延"的规定。
2. 所有计算结果均为 自然日 ,遇法定节假日 不顺延 。
3. GB 7718-2025 要求同时标示 "生产日期" 和 "保质期到期日" 。

五、示例

📌 计算示例:以 生产日期当天 为计算起点

生产日期:2026-01-06
保质期:6 个月
→ 2026-07-06 对应日的前一日
→ 保质期到期日:2026-07-05

📌 计算示例:以 生产日期第二天 为计算起点

生产日期:2026-03-26
保质期:120 天
→ 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:2026-03-27 + 120 天
→ 保质期到期日:2026-07-24